草业科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兰州大学)

草业科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

【来源:草业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2-17 10:53 | 点击:4751】

一、 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

本中心承担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的科研和实践教学任务,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及技术交流活动。为保证完成上述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1. 所有人员在科学研究、实践教学、对外服务使用实验室时应事先经过网上与本室预约批准后使用。

2. 除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对外服务外,原则上实验室不作它用,如特殊需要借用实验室需经中心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期间借用人负责安全卫生。如造成损失由借用人负责。

3. 中心各实验室由专人管理统一使用,实验室门钥匙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专管,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配钥匙或私自换门锁。凡经安排使用实验室者要找实验室专管人员开门。持钥匙者都要对该实验室的安全和财产负责。

4. 无关人员没经预约批准不可进入实验室。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对违犯规章制度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实验室使用并上报实验室主任或相关领导。

5.实验进行过程中实验室不可无人,如必须离开实验室要停止工作,关闭电源、灭掉用火、关好门窗、锁好门方可离去。

6. 实验室和走廊不可放私人用品及与实验无关用品、尤其不可放床住人及放自行车。

7. 各种与实验室有关的活动所用动物、化学药品、消耗品需自行购买,由此而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按有关规定赔偿。

一、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制度  

1. 实验室是进行科研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保持良好的实验环境,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试验耗材及水电。

2. 实验室大型仪器使用需经过网上预约,在本系统注册并通过审批的用户拥有对相关设备的使用资格,并严格遵守预约使用协议,按预约审批先后顺序使用仪器。

3. 实验前对首次使用仪器的人员须认真仔细阅读所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和经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短期培训方可上机操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4. 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移动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在控制仪器的电脑中随意安装应用软件,改变微机工作状态;若发现仪器设备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实验,保持现场,不得擅自拆卸,并马上将详细情况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待妥善处理后,才能继续进行实验。

5. 实验结束后,关闭实验室相关电源和水源。将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器皿等擦拭、清洗后放回原处,实验区域打扫干净,填写相关使用记录。

6. 实验人员应增强安全和环保意识,及时处理好试验后的材料,注意安全用电,防火、防爆、防漏。

7.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高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吃零食和饮水,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杂物,做到仪器设备干净整齐,物品放置有序。 
三、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 仪器设备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有专人管理,并每半年清查一次。

2.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由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专人管理,仪器使用须经网上与本室预约安排使用。未经培训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者及未经允许者不得使用,使用者应按学校大型仪器效益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校内缴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校外缴纳:折旧费、消耗费、测试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相关的收费交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账号774-432201。 

3. 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使用日记。

4. 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配套,不得肢解,配件不可移作他用。

5. 仪器设备要做到防潮、防尘、防震、防腐蚀,精心爱护,小心使用,发现故障及时检修。若因违章或大意造成损失者,将按学校“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酌情处理。

6. 每年度对贵重精密仪器进行一次校检,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长期保持其可用状态。

7. 为避免积压、提高利用率和利用价值,仪器设备可以重新调配。在有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的原则下,某些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公用或借用办法。

8.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按兰州大学规定办理申请、鉴定、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9. 根据岗位责任制要求,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不断掌握和提高有关仪器的操作技术,以减少操作合指导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此外,通过培训等方法,还要掌握一般检修技术。


四、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  

1. 未经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允许,禁止擅自打开和操作各种实验仪器;实验室已经配备好的各仪器要定位保管,不得随意搬动,调换和拆卸。使用实验室仪器前,务必阅读仪器使用说明书,经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短期培训方可上机,严格按照说明程序操作,凡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和物品,一律不准动用,更不得把实验设备拿出室外。

2. 仪器设备不准随意外借,确需借用必经提前三天以上按实验所需仪器列好清单交给实验室管理人员并办理外借手续。

3. 凡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其它仪器设备,致使损坏者,应按规定赔偿损失。

4.仪器设备借出及收回时,须双方当面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和缺少零件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借用方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赔偿标准参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5.凡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否则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1 赔偿界限

1.1 下列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1.1.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1.1.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1.1.3 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1.1.4 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1.1.5 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1.2 下列由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2.1 因检修、试运行等特殊原因导致仪器设备不可预见损坏;

1.2.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损坏;

1.2.3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意外损坏。

2 赔偿处理办法

2.1 低值(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所属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处理赔偿事宜,赔偿标准为:

仪器设备已使用期

   

赔偿比例

   

1-5年

   

30%

   

5年以上

   

10%  

   

2.2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丢失或被盗应按规定报案)。赔偿标准为:

损失金额(元)

   

赔偿比例

   

800-5000

   

20%

   

5000以上

   

15%  

   

注:以上两种赔偿,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赔偿比例可上下浮动5%,经科研仪器中心负责人批准执行。

2.3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科研仪器中心负责人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挂靠单位有关部门(保卫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协同处理。

2.4 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机、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移动通讯设备等)损坏丢失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2.4.1 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50%—100%赔偿;

2.4.2 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40%—80%赔偿;

2.4.3 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30%—60%赔偿;

2.4.4 购置三年以上:按原值的20%—40%赔偿;

2.4.5 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2.4.6 因抢劫、盗窃造成的损失,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酌情赔偿。

2.5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协商分担赔偿。

2.6 赔偿工作在科研仪器中心确定赔偿金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决定者,科研仪器中心将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2.7 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如:教学、科研经费等)支付。

2.8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



六、低值耐用及易耗品使用管理办法

1. 低值耐用及易耗品范围及管理参照《兰州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暂行办法》及低值耐用及易耗品系指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即价值100元以上,8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物品)。如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玻璃仪器、玻璃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动保护品等。

2. 各室正在使用的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由各室实验员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建帐、登记、保管、并要建立领用(借用)登记簿。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建帐时,应登记品名、规格、数量、单位、金额。在帐簿启用页上保管登记人员要签字,注明开始使用日期。交接帐时,要由交接人和监交人签字,注明日期。

3. 每年各实验室应对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核对清点一次,并上报实验室。

4. 剧毒品应有专柜,双人双锁保管,单独建帐,详细记录使用的消耗量。

5. 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丢失、损坏的处理: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丢失、损坏要找出直接责任人,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七、化学药品、菌种、毒种使用管理办法  

1 剧毒品:

1.1 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及相关单位审批,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购买、验收、登记上帐,实验室管理人员放保险柜中保存。

1.2 使用剧毒品由使用人到实验室管理人员处按计划量领取、登记,当天用剩的药当天送回保管。

1.3 剧毒品不得外借。

2. 易燃、易爆、腐蚀性药品:

2.1 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计划,经科研仪器中心负责人审批,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购买、验收、登记上帐,实验室管理人员保存。易燃品要远离火源,易爆品要防止碰撞并有良好通风条件存放。

2.2 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物品随用随领,挥发性药品必须在通风厨中进行操作,实验完毕产生的废液、危险或有毒化学品严禁直接倒入下水池,需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3 一般化学药品:

3.1 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各部门需要购买、验收、登记上帐,妥善保管。

3.2 各种化学药品都要节约使用,能用定性试剂就不用定量试剂,能用低纯度化学试剂就不用高纯度的。

3.3 任何人不得将化学试剂占为己有或送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 菌种、毒种:

4.1 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各部门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经科研仪器中心负责人审批,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购买、验收、登记上账,妥善保管。

4.2 使用菌种、毒种要登记,用后要做灭活处理,菌种、毒种不可带出实验室和外借

八、生物安全制度

1.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须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开展;生物安全实验室分为BSL-1、BSL-2、BSL-3、BSL-4四个级别,其中BSL-4防护要求最高。

2.从业人员须经过省卫生部门组织的生物安全培训,取得《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3.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室门口须有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保持关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入内。

4.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藏由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做好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采购、保藏、实验、销毁记录。

5.应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物品、设备等进行消毒杀菌。

6.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须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严禁在其他场所进行。

7.使用动物(家畜)需向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索要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并遵循“3R”(即“减少、代替和优化”)原则,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

8.生物化学类实验废弃物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其中,锐器类废弃物需用牢固、厚实的纸板箱等小的容器妥善包装。对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9.发现事故,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影响范围,并向单位领导、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报告。



九、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了做好科研仪器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过程中实验人员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为实验人员提供一个安全整洁的工作、科研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2 严格执行《兰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规则》、《兰州大学实验室通用规则》和《兰州大学放射性物质使用规则》。

1.3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点实验室所属的所有区域内学习、工作的人员。

2.安全规定

2.1 任何实验不得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进行。

2.2 各实验室必须在醒目处张贴“离开实验室前请关闭水、电、气及门窗”的警示标语。离开实验室时,应妥善存放试剂物品,同时必须切断水、电、气并关好门窗;不能停电的设备,如冰箱、大型仪器等,须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2.3 氧气、氢气、乙炔气、氯气等助燃可燃有毒高压气瓶不得搬入楼内。

2.4 电路安装维修必须由电工操作,任何个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线路负荷不得超过实验室所安装线路负载要求,禁止以铜丝、铝丝等代替保险丝。

2.5 科研仪器中心内禁止吸烟。

2.6 未经允许,不得在实验室内做饭、住宿,不得从事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在实验室房门的透视窗上挂帘、贴纸。

2.7 试剂药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有序。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大包装易燃易爆溶剂、大量有毒试剂;剧毒试剂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并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课题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领取,由课题负责人监督使用。

2.8 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楼道中不得堆放杂物、垃圾。凡未经许可放置在楼道内的物品,均按无主物统一清理。

3 安全管理措施

3.1 安全管理工作是重点实验室常抓不懈的中心工作之一。为了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办公室、库房和学(研)工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以维护学校稳定为中心,以防火、防盗、防事故为重点的实验室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2 各方向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设立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3 门卫必须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中午、夜间和节假日必须加强巡楼,避免突发事故和盗窃案件的发生。

3.4中心实验室开放时间为8:00—23:00。19:00以后以及双休日、寒暑假进出实验室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3.5各实验室负责人每周周五上午进行巡楼检查,保证水、电、气、通风等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各实验室遇水、电、气、通风等设施使用情况异常,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维修人员应及时到位解决问题;遇紧急情况,维修人员必须做到随叫随到。

3.6 重点实验室在“五一”、“国庆”、“元旦”、寒假、暑假等节假日前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3.7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实验楼内进行通宵实验,确因实验工作需要必须通宵实验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实验室主管签字(本科生、研究生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通宵实验者应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3.8 “春节”、“国庆”、“元旦”、“五一”放假期间,科研仪器中心原则上停用,个别因工作确需进实验室者,必须事先经科研仪器中心主任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4 罚   则

4.1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例者,一经发现,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实验或纪律处分。

4.2 由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例造成事故者,当事人必须及时向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学院参照《兰州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除追究当事人责任、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向法院起诉;如触犯刑律,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 研究生及做毕业论文的本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例造成事故者,其指导教师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赔偿50%以上的经济损失;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其导师还将由实验室、学校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


十、实验教学中心安全保密制度  

1 安全规则

1.1 实验室的钥匙只能专人配有(实验室工作人员每人一把),持钥匙者都要对该实验室的安全和财产负责。

1.2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凡进入实验室者必须填写实验室使用登记,否则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实验室。

1.3 实验室禁止吸烟,不准非工作用火用电,用火用电时必须有人现场看护,用后一律灭火断电。

1.4 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物品专人保管随用随领,挥发性药品必须在通风厨中进行操作,实验完毕产生的废液、危险品或有毒化学品严禁直接倒入下水池;

1.5 毒品、种菌、种毒专人保管,用后灭活处理,不得借出。

1.6 离开实验室前务必仔细检查,关闭门窗水电保证安全;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1.7 要爱护实验室的一切财物,实验仪器、实验元件由工作人员发放,不允许实验人员私自拿取。

1.8 如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负责人。

1.9 配备必要的灭火用具,灭火器内的化学试剂每年更换一次,灭火设备专人保管,不可随意乱动。

1.10 实验室人员应了解电源总开关及防火器材位置、火警号码(119)、灭火常识、盗警号码(110)。

1.11 实验室与办公室要分开。室内及走廊内不准放私人物品、生活用品及自行车。

2 保密规则

2.1加强保密知识学习,加强保密意识。

2.2科研教学中凡属要保密的,按国家规定划分保密级别、时间及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十一、实验教学中心卫生管理制度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重点实验室对外的窗口之一。为了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科研环境,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1. 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和放假的最后一周,应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彻底的卫生大扫除。

2. 平时应经常擦拭门、窗、实验台和通风柜,做到无尘土、污渍;试剂和玻璃仪器的摆放应整齐有序。

3. 实验室内必须配备垃圾桶。工作人员应经常打扫、擦拭地面,及时将垃圾倒入桶内,并及时清洗垃圾桶,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垃圾。

4. 实验过程中注意保护好实验台面,防止腐蚀损毁实验台面。

5. 严禁向实验水盆、洗手盆、下水道倾倒化学试剂,并要经常擦拭实验水盆、洗手盆,以保持清洁,显出其本色,防止污染、变色。

6. 不得在门窗玻璃及过道采光玻璃上贴纸挂帘,以便观察实验室内的情况及过道采光。

7.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食品,严禁存放自行车等大件私人物品。

8. 经常清洗实验室内的地漏,要使地漏内充满积水,以保持室内地漏畅通,防止返味。 


十二、三废回收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本重点实验室的安全,使试剂、药品得到更充分利用,减少实验三废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实验三废不得随意排放。能产生有刺激性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有毒、易燃的废弃物必须集中收集,定期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2. 溴化乙锭(EB)是强诱变剂,具有高致癌性,其污染材料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不准戴EB污染手套触摸电梯按键、门把等公共接触部位。

3. 钾、钠、白磷等暴露于空气中易燃烧,钾、钠必须保存在煤油中,白磷保存于水中。实验室残留的钾、钠、白磷等必须在实验楼外处理,不得丢进废液桶、排入下水道。

4. 金属汞易挥发,吸入体内会引起积累性中毒,不慎洒落在地上的汞应尽量收集,并洒上硫磺粉,用过的汞应集中水封保存,定期处理后待用。

5. 金、银等贵金属盐废液应集中收集,定期回收利用,不得随意排入下水道。

6. 有毒药品(如重铬酸钾、钡盐、砷的化合物、汞的化合物、氰化物等)的废液不能随便倒入下水道,应集中收集处理。

7. 实验室药品不得携出室外,用剩的有毒药品(主要是砷化物、氰化物)应交还药品库房管理。

8. 实验用过的有机溶剂应尽可能回收利用,毒性较大者则应集中存放,定期处理回收。




十三、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在校、院两级领导下,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工作。

2.负责根据学校定位以及本教学实验中心在学校中的地位、作用制定建设目标和规划。

3.与相关课程负责人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负责制定、审定、编写实验教材(或讲义)、实验项目等资料。

4.承担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及对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开发。

5.组织制定中心各实验室管理的有关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执行;

6.领导中心全体人员的工作,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7.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中心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组织领导实验室完成各项基本任务及学校下达的其它任务。 

8.负责组织和落实实验中心(室)各项安全防护和卫生工作。



十四、实验教学中心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 在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和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岗位责任,组织对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培训、考核。

2. 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组织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3. 负责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排除和查找故障,确保仪器的正常运转,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负责对仪器一般故障的处理,对难以处理的故障要及时响应,并负责与生产厂家联系协调解决。

4.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和更新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实验室安全运行与设施的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设备档案,收集运行记录、实验记录等资料,负责填报或审查仪器设备的相关报表。

5. 负责科研与教学方面的实验工作。协助任课教师完成研究生实验仪器与应用课程的实验教学,并提供相关保障;为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提供仪器设备和技术指导。

6.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实验试剂和材料订购和环境改造。

7. 负责实验室开放管理,实现资源高度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8. 负责实验队伍管理。负责技术人员设岗、岗位职责制订及监督实施;负责实验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制订培训计划、方案;负责指导和培训实验室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转,举办与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应用有关的学术讲座,负责安排科教人员和研究生上机培训。

9. 负责实验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利用。负责并指导实验技术人员开发仪器设备功能和创新实验方法,协助科研人员开发和发掘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建立新的实验方法,承担与实验仪器管理、开发和创新实验方法相关的科研课题。

10. 负责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它工作。 



十五、实验教学中心技术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技术负责人由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及相关职称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技术和管理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

1. 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的技术指导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及时填写重点实验室年终考核所需的各项相关材料。

2.按学校大型仪器效益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校内收取: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校外收取:折旧费、消耗费、测试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相关的收费交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账号774-432201。 

3. 编写相关大型仪器操作使用规程。负责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4. 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和重大科研项目,以及难度较大的测试任务。解决实验(科研)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5. 指导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验收、调试和鉴定。

6. 主持相关的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可行性论证、配套方案总体设计、技术管理系统设计或评审工作。

7. 主持相关的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功能开发。

8. 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学术动态和实验技术动态,为实验室提供学术指导。

9. 总结实验技术和科学研究经验。


十六、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实验教学科研仪器管理中心管理员:

榆中校区:岳利军

本部科研实验大楼:附一楼大型仪器实验室:吴彩霞;二楼草坪与绿地实验室:柴琦;三楼草地-家畜互作实验室:翁秀秀;四楼草地-家畜互作实验室:常生华;五楼草地营养学实验室:吴淑娟;六楼草-田系统实验室:杨倩;生命科学院实验楼四楼草类逆境生理与基因工程实验室:未丽;七楼草类种子与育种实验室:刘亚洁;八楼草类抗病品种选育、草类病理、禾草内生菌、草类生物技术实验室:古丽君。其岗位职责如下:

1. 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及时填写重点实验室年终考核所需的各项相关材料。 按学校大型仪器效益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校内收取: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校外收取:折旧费、消耗费、测试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相关的收费交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账号774-432201。

2. 熟悉所管各类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操作方法,做好保养与维修工作,填写维修记录。

3. 认真保管所管仪器设备,使其帐物卡相符率达100%;低值耐用品帐物卡相符率达90%。使用前认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理,使其完好率不低于90%。

4. 负责管理和领取实验动物、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消耗品、化学药品,要建立保管帐,确实保管好。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对剧毒药品、菌种、毒种要有使用记录。

5. 负责实验室卫生和治安工作:做到实验室内家具,仪器设备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积水,无纸屑;门窗、墙面、管道、开关板、电闸、线路上无积灰及蛛网、玻璃明亮;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损;实验台、凳、架等无丢失,无破损。

6. 认真填写《实验工作日志》、各种表格、报表及督促学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定期检查等。

7. 节电、节水、节约实验用品。

8. 实验室物品外借必须经过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登记,按时催还;归还时要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备,运行是否正常。

十七、实验课程主讲教师岗位职责  

1.实验主讲对该实验课的教学负全面责任,执行中心下达的实验教学计划,编号选用实验教材,确定实验内容,聘用带课教师,监督实验教学计划完成的质与量,并对所聘教师给予正确评价。

2.积极组织实验教学的改革,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其更新、改进实验内容每年为10%),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以做到下情上达,全面掌握了解实验教学的全过程。

3.定期检查与评估实验教学质量,依此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做好工作日志。

4.决定实验经费的使用和资金的流向。提出新开实验所需仪器及试剂计划。

5.监督实验课准备情况,在试剂、仪器不能正常供应或质量不能保证时,主讲可及时报知中心,在征得有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更改乃至终止实验的进行,对所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6.主讲对实验教学中的应聘教师实行过程管理,指导实验并检查其他实验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对不合格的应聘教师有权进行批评帮助直至辞退,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7.每年审核实验课应聘教师的工作业绩,向实验中心提出考核意见。


十八、实验课程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1.工作上服从实验主讲安排,课前必须参加集体备课和讨论,做预备实验及填写相应的实验预备卡,以加深对实验原理、现象的理解,统一标准;有关数据作为批改学生实验成绩的参考,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2.掌握有关的实验操作技术,熟知实验方案的设计,指导和规范同学的预习报告和实验报告,在教学中能给予同学正确的指导。

3.课前5分钟到实验室,实验课中不许脱岗,勿做与课程无关的事,未经批准不得请人代岗。有事需离开者提前向实验主讲请假并在实验课程组中找到带课教师,经主讲批准后方可。

4.实验指导中要勤走动,课堂中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应能及时、耐心启发式地给以解答,指导规范,不得态度生硬,不负责任。

5.指导教师应与实验技术人员积极配合做好公用仪器的借用、管理使用及实验室安全、卫生。做好分工合作,互相帮助。临时离开者向同组教师打好招呼,说明去向。   

6.协助实验室工作人员严格控制试剂用量,做到精打细算及时回收,杜绝浪费现象。教育同学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确保使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7. 及时、认真批阅实验报告,并依实验结果、预习效果、操作技能给出正确评分,做到评分有理有据。

8.首次应聘者,必须在预习实验后写出详尽实验报告,并在实验室范围内进行试讲。

9.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每年提出一到两个新实验。

以上各条以及准备实验、考勤均与工作量挂钩,不胜任者劝其离岗,经培训提高后方可再次上岗。


十九、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员岗位职责

1. 熟悉本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操作方法,做好保养与维护,并填写维修记录。

2. 做好开设科研实验课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实验人员顺利完成实验内容。

3. 认真保管仪器设备,使用前认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上报。

4. 负责管理和领取实验用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剧毒药品要有使用记录。

5. 负责本实验室的卫生和治安工作,做到物品整洁、安全、无事故。

6. 节水、节电、节约实验用品。

7. 负责协调本实验室房屋、水电、暖气等固定设施的维修,确保实验任务顺利完成。

8. 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
二十、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工作人员培训提高计划

1. 由有关人员对实验员进行各类仪器设备性能、用途、用法、使用注意事项、保养方法等进行培训,使实验员能熟练地使用、保养各类仪器。

2.实验工作人员需掌握所开各项实验的原理、方法及操作技能。

3. 参加一些课题及科研工作,提高其科研能力,掌握一些新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技能为开新实验项目打下基础。

4. 按计划送出去或在校内、本实验室内进修学习。



二十一、实验教学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1. 实验前要认真预习,掌握仪器原理、操作规程等,方可进行实验。

2. 做实验要严肃认真,仔细观察,积极分析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

3. 实验时保持肃静、遵守纪律,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保证室内清洁、不得随地吐痰、扔碎纸;不准吸烟、吃零食和饮水。

4. 实验中要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不可自行拆卸修理。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损坏设备者,要填写损坏报告单,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进行教育、赔偿直至处分。

5. 注意节水、节电、节约试剂。

6. 用过的有毒、有害物品及其污染物应放在指定处,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进行无害处理。

7. 实验结束后,清理好仪器设备、工具、药品和周围环境,经实验室管理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8. 进行传染病、微生物实验,实验服不可带出实验室。



二十二、兰州大学科学野外试验台站暂行管理办法 

野外试验站是我校开展科研试验、教学实习、科技示范推广、人员培训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野外综合平台。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已建设有“兰州大学临泽草地农业实验站”、 “兰州大学庆阳黄土高原草地农业试验站”和“兰州大学榆中草地农业试验站”等。为加强草业科学专业试验站(以下简称试验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避免试验与教学安全事故,保障试验站各类仪器设备设施的安全顺利运行,使其更好为科研和教学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兰州大学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试验站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长期、定点、系统地观测记录试验站所在区域的气象、水文、土壤、植被、种质资源和家畜品种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并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 

第二条:系统连续的收集整理试验站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和人文等基础资料,并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

第三条:建立完善的“土-草-畜-人”四维一体草地农业综合试验体系,配套完整的试验监测设备,以保障各类科研项目的野外试验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试验站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我院的科研和教学计划。 

第五条:为兰州大学及相关兄弟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涉农专业学生提供实践基地,为相关专业的基层研究人员提供培训基地。

第六条:建立示范基地,转化推广国内外草地农业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为当地或相关区域草地农业产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试验站实行兰州大学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站长由相同研究领域或方向学术带头人兼任。副站长和各个研究单元的负责人由站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依托单位聘任。站长在依托单位草地农业科技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领导试验站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工作。站长任期内若因工作变化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可由依托单位提出变更调整意见报学术委员会批准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试验站工作实行网络化无缝管理,站长、副站长和各个研究单元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制,各职能单元实行定人、定岗、定任务的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试验站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生、硕士生和开放基金资助获得者。

第十条:试验站承担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国家实验室设立的开放课题基金,维护、保持设备基础条件良好,吸引优秀科研人才来站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在项目申报和文章引用中要使用学校统一命名。对野外台站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台站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财务由兰州大学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兰州大学相关财务规定来执行。

本办法由兰州大学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