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草业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2-17 10:55 | 点击:4293】
为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工作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仪器设备的出借
1.仪器设备出借须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出借单》,并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
2.学院内部借用者,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批;校内学院间借用者,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校外借用者,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4.借方必须按期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发现损坏或超期借用,出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用方提出赔偿。
二、仪器设备的调拨
1.各单位对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拨处理。调拨按先学院(部门)内后学院(部门)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学院内调拨必须填写《学院内部设备物资调拨单》,校内调拨必须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
2.学院内和校内调拨,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校外调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3.校内调拨应及时办理有关帐目、卡片移交手续。校外调拨必须做好验收手续和收款工作,并出具有关的单据。
三、仪器设备的报废
(一)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3.缺少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使用者;
4.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且不能降级使用者;
5.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差者;
6.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7.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者;
8.修理费昂贵,超过原价的60%或无修理价值者;
9.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能再用者。
(二)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与审批表》,由学院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小组作技术鉴定,并经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核,国资处审批及办理具体报废手续。
2.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与审批表》(一物一表)外,还须填写《兰州大学万元以上(含)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一物一表),由实验室管理科组织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小组作技术鉴定,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3.仪器设备的报废在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按规定由学校发文向教育部申报核准。报废物品经教育部批复后,方可进行销帐处理。
四、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