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业科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兰州大学)

兰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草业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2-17 10:55 | 点击:42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包括10万元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学院(单位)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各学院(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学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我校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学院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合理配备学院及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即: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为低值仪器设备,由学院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帐、卡、物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级管理人员配合经手人填写《兰州大学固定资产信息卡》,在确认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上网录入建档,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确认、建立分户帐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学院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卡、物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学院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二条  退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人员以及长期(壹年以上)出国人员,经过学院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帐、卡、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四条  校内学院、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借方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借出校外。在不影响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与仪器设备所在学院仪器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个人,需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在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如系临时借用,需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兰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的损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移交  

第二十条  学院内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需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学院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调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学院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应由双方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调拨手续。批量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办理补交税款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内、外仪器设备有价调拨的财务手续,一律按有关规定在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由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兰州大学仪器设备移交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外调剂。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写出鉴定意见,并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准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较大批量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卡、物相符,及时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帐、卡、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中注明。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八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三十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兰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