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实验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来源:草业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2-17 10:56 | 点击:4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明确学校、项目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兰州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和《兰州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细则》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严格按照国家、甘肃省和学校的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和安排实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凡招标范围和内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器材、材料、家俱等均要依法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章 项目前期论证及审核
第五条各项目单位计划购置实验仪器设备时,必须以项目为单位进行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调研与科学论证。
第六条各项目单位申报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时,应详细填写《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其中,单价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同时提供3个以上的产品报价及说明,并详细填写《品牌、指标对比表》;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提交《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七条各项目单位将《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品牌、指标对比表》、《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公室登记后,由相应的业务科室进行审核,时限1—2个工作日。
第八条如项目单位报送材料齐全、合格,由业务科室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制订《招标方案》,时限1—2个工作日。业务科室审核完毕的项目,由办公室报送主管处长审批,时限为2—3个工作日。如项目单位报送材料不齐全、不合格,则不予受理,予以退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有:所购仪器设备是否属于重复购置;所提供的产品指标是否满足使用需要;《品牌、指标对比表》是否足以作为标书指标;《品牌、指标对比表》中的指标是否真实、准确、公平、合理等。
第九条项目单位对申报前需要进行考察的项目(包括样品测试、看样订货、现场实地考察等),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拟定考察人员(考察人员至少应两人以上,其中须有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指派监察人员一名)、考察时间及考察地点等,填写《兰州大学招标项目考察审批表》,报送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考察结束后须以书面形式汇报考察结果。
第三章 采购方式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各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预算金额进行整体申报和采购,原则上不得将项目有意拆散而规避招标(确有必要进行分批采购的除外)。单次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原则上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特殊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项目或单次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10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科专家集体讨论,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不适宜招标采购的建议。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建议填写《兰州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公开/邀请)或《兰州大学不适宜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一式4份,分别由项目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签字、申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项目单独刻章),经财务处审签、盖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公室(机关楼530室)。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通知项目单位,时限为1—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将《兰州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公开/邀请)或《兰州大学不适宜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和《招标方案》、《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同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机关楼4楼纪委、监察处)。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公章后留存一份,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1份,送财务处存档1份,项目单位自留1份。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最终审批确定的方式组织招标,并以“引起最大竞争”为原则将时间相近的招标项目进行捆绑和分包。确定分包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应有充足的时间让有关投标商(特别是外地投标商)能够了解和关注,发出标书后要让新参与进来的投标商有充足的时间获得授权和与供货商进行压价。常规情况下规定时间如下:
公开招标:公告2周后发标书,发标书2周后开标,即2周 + 2周模式。
邀请招标:公告1周后发标书,发标书1周后开标,即1周 + 1周模式。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须在开标前一天上午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送招标评标专家名单,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应在开标前一天下午2:30前进行审核回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开标前一天下午电话通知评标专家,如专家因故无法到场,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临时换人。同时通知学校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审计处、工会参加,实施现场全程监督。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招标项目应通知财务处参加,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参与招标评标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兰州大学实验仪器设备招标评标人员的职责与要求》所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与开标、评标工作,确保招标评标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学校实行评标专家组组长负责制,即组长负责组织各位专家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价格对比、售后服务的综合择优及最终选择。
第十六条经专家组投票确定中标商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在3—5个工作日内网上公布中标商,同时向中标商发出通知书,并以统一规范的格式将招标评标结果报送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评标工作结束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及时与中标商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项目单位要积极做好仪器设备到货前安装场地等条件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仪器设备到货后的安装、调试和验收的准备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尽早投入使用。仪器设备验收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及时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反馈结果。
第五章 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十八条实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实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定标。无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必须有3家(含3家)以上的投标商参加,投标商必须具有合法的资质证明,否则废标。
第二十条招标评标应以方案的可行性、质量的可靠性、技术的先进性、报价的合理性和售后服务的体系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既不盲目追求最高价中标,也不承诺最低价中标。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用一口标价的方式。投标商于开标前的书面降价声明被视为有效,开标后的降价声明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参与招标评标的各类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对于违反招标纪律的人员,将按照《兰州大学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